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核准杭州市区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函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核准杭州市区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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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248503X/2009-05946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9—0034 |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函〔2009〕369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失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核准杭州市区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函 浙人社函【2009】36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 你十《关于临时调整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请示》(杭政发【2009】73号)已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我们办理。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核准你市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参加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区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为14%。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按省政府统一规定执行。你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农民工“双低办法”与统一制度的并轨。 在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后,你市要继续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34号)等规定,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夯 实缴费基数,提高基金征缴率,清理规范统筹项目,有效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对因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下调造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请你们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积极开辟稳定、多远的筹资渠道,建立健全基金支付能力预警机制和长效发展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